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楠桂苑社区居委会第16居民小组远达.尚东国际8栋1-29-2901号。
法定代表人:王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世一,男。
被告:黄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刘明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麒、刘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黄麒、刘明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