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3796346N。
法定代表人:朱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飞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696号建工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278650308XX。
负责人:牛永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公司)、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颍州住建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皖1202民初9061号驳回起诉裁定,彭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皖12民终561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定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3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彭锋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彭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不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彭锋自行承担40%责任有失公允,超出一般百姓的认知,彭锋不应该承担责任。2、一审漏算彭锋的损失,彭锋主张的法定损失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未予赔偿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大美公司未到庭。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大美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驳回起诉。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9月28日投入使用,大美公司并非此次活动的经营者或举办者,不应承担责任。彭锋是具有完全民事任能力成年人,自身行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彭锋在其受伤期间工资正常进行发放,误工费不应支持。
颍州住建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颍州住建局不是涉案工程的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彭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一审原告诉称
彭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美公司、颍州住建局赔偿彭锋目前各项损失47870.61元;2、不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大美公司与颍州住建局协商签订《花博会主题公园和水系绿化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约定: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花博会主题公园和水系绿化工程委托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代建,负责工程从开展办理用地手续开始到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移交和保修期结束之日止的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确保代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工期,代建人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选择,以代建人的名义与工程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签订发包合同。大美公司将此工程发包给北京盈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2019年8月23日此工程验收合格移交给颍州住建局。
2019年5月1日彭锋在微信朋友圈得知,只要转发微信朋友圈即可带全家免费游玩花博会主体公园和水系绿化工程,彭锋按照操作方式转发朋友圈获得免费游玩该游乐园。彭锋及家人在该游乐园内游玩时,到园内湖心小岛上的大风车下,彭锋的嫂子与大风车合影,被大风车叶子打中头部,摔倒在地,彭锋上去搀扶时被风车叶子打到在地致伤。彭锋受伤后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6718.61元。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机构为轻伤二级,误工期为120天,伤后60日内需要设专人护理,营养期30日。彭锋在颍上县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上班,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只在5月缺勤7天,2019年5月彭锋的日平均工资为217.21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致使彭锋受伤的大风车在花博会主题公园,花博会主题公园和水系绿化工程是大美公司与颍州住建局协商签订的《花博会主题公园和水系绿化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中的项目,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没有验收合格移交前的管理者应为大美公司,而非颍州住建局。大美公司作为管理者在大风车处未设置告知牌,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对彭锋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彭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游园内的大风车在转动是为了观赏,而带其家人,在转动的大风车下照相,致使其受伤,自身具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彭锋受伤时,颍州住建局还未接收该工程,不是工程的管理者,不应承担责任。彭锋的损失为医疗费6718.61元,护理费7392元,误工费1520.47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生活补助55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19281.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彭锋损失11568.65元(19281.08元X60%);二、驳回彭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彭锋负担299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颍州住建局与大美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花博会主题公园和水系绿化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内容第一项约定:负责工程从开展办理用地手续开始到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移交和保修期结束之日止的结束工程全过程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移交验收报告》载明双方办理的移交验收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管理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彭锋及家人在花博会主题公园内游玩,彭锋被公园内转动的大风车击伤,大风车虽系娱乐场所即花博会主题公园内设施,但未发生脱落、坠落,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不当。
根据颍州住建局与大美公司签订的《花博会主题公园和水系绿化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工程移交前由大美公司负责管理。双方验收移交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而彭锋受伤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该工程尚未移交,大美公司仍具有管理义务。大美公司作为管理者在大风车处未设置告知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彭锋家人在转动的大风车下拍照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彭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亦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综合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本院不予变更。彭锋受伤后,单位未停发工资,一审法院根据其缺勤天数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彭锋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其伤情也未构成伤残等级,一审法院未支持其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的诉求,亦无不当。综上,彭锋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自行承担40%责任不当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未予赔偿错误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7元,由彭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