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二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俊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马二房申请李俊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