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立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敦强,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丁立文与张敦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年库垦刑初字第00003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敦强仍不主动履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敦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交纳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保险等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敦强有银行存款13615.08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向申请人发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公积金,无证券交易,无保险等财产信息。本院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张敦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张敦强尚有22394.92元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