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广信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东路288号滨河花园小区35号楼3单元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GU2Y824。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王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091008269R。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广信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广信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广信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88.00元,由原告山西广信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