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负责人:刘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大鹏,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欣,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庆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庆梅存款1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