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纺织研究所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李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宝石集团电视机厂退休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永辉与被告李素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邢永辉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永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永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永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