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秋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郑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熊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熊仁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秋霁与被申请人曾强、叶**、郑刘、熊根、熊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秋霁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曾强、叶**、郑刘、熊根、熊仁祥等五人价值人民币共计1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秋霁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11100Q000E0048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秋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曾强、叶**、郑刘、熊根、熊仁祥等五人价值人民币共计1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