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审理经过

张正罚金一案,(2015)琅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6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526.00元,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正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承槽 审 判 员  王国雷 审 判 员  夏晓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罚金纠纷 评议时间:2021年9月14日 评议地点:执行庭 参加人:审判长张承槽,审判员夏晓晖、审判员王国雷 书记员:吕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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