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志超,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