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岛城乡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99683164N。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孝义市供水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铁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112431278L。

法定代表人:任晓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崇文街道(崇文街小学北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561318860Y。

法定代表人:任华朝,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岛城乡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孝义市供水公司、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城乡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宗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臧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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