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万风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格,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李海,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詹义霞,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詹义红,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何学平,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李松林,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胡敏,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詹义霞、詹义红、何学平、李松林、胡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屈 云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勒停阿依努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