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兰陵县,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张某甲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兰陵县,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5号门办公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段要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民初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张某甲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腾讯公司开发的“使命召唤手游”APP强制玩家必须勾选“阅读并同意《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后方能进入游戏。该协议中大部分内容均为加黑加粗。对于协议中的管辖条款,腾讯公司亦未通过诸如单独弹窗等方式进行特别提示,不能起到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作用。张某甲作为9岁儿童根本无法正常阅读和理解上述协议内容。综上,案涉管辖协议系格式条款,腾讯公司未能依法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应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驳回腾讯公司和欢太公司的管辖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张某甲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充值和购买虚拟产品产生的纠纷。案涉《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管辖协议系腾讯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内容,且未与张某甲协商,属于格式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腾讯公司作为案涉软件开发方,要求消费者必须勾选同意上述协议方能完成游戏安装。从当事人提供的协议内容看,该协议长达一万余字,其中加黑加粗内容超过一半,仅有几十字的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的加黑加粗内容之中,难以让一般消费者注意并理解该条款的内容。因此,在腾讯公司未通过单独跳框或其他形式对管辖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并由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腾讯公司对案涉管辖协议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张某甲主张上述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因本案三方当事人并未共同签订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张某甲在手游APP上通过充值购买游戏礼包等虚拟商品,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故而应以买受人张某甲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张某甲提交的证据材料,其经常居住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张某甲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民初13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绍云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