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 被执行人:张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阔名下的晋BXZ***帕萨特牌汽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221执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存忠 审判员 张建标 审判员 刘敬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