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春荣,女,住第九师一六九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艳,女,****年**月**日出生,住第九师一六九团。
原审被告:张丽丽,女,住第九师一六九团。
原审被告:张露馨,男,住第九师一六九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春荣与被上诉人孙国艳与原审被告张丽丽、原审被告张露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宋春荣因证据不足于2021年7月14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春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春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元予以免交(上诉人提供贫困证明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