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滨江村第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6754454J。 法定代表人:石昌,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8002616P。 法定代表人:陆吕权,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顺利实现,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