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宁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福宁大道福宁御府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
被执行人:张菊红,女,1970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执行人:曲书松,男,1973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洛宁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菊红、曲书松债权一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8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洛宁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38662.99元,被执行人王建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23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
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曲书松名下登记有豫CFR767海马牌、豫M×××××福田牌、豫C×××××大阳牌摩托车一辆,其中被执行人曲书松名下登记的豫M×××××福田牌车、豫C×××××大阳牌摩托车两辆,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另被执行人曲书松名下登记的豫CFR767海马牌车一辆依法查封(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依法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采取了强制惩戒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以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司法拘留未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的638662.99元,案件执行费8787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菊红、曲书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宁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