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梵净山大道248号。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萍,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嫌瑾嬿瑾(曾用名:朱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第三人:伍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嬿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朱嬿瑾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95元,减半收取2547.50元,由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剩余5045元,退还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