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玉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玉屏侗族自治县红燕养殖厂:

申请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红燕养殖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红燕养殖厂缴纳罚金10万元,并缴纳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8日本院决定恢复(2019)黔0622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红燕养殖厂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缴纳了案款3万元,又于2020年5月9日缴纳案款3万元,再于2021年1月19日缴纳案款40500元,共计100500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10万元,并缴纳本案执行款500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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