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金市一排*号。 被申请人:张峰,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翡翠湖迎宾宾馆三号楼二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刚与被申请人张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7日向张峰发出(2021)皖1003民督231号支付令,限令张峰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茶叶款,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峰住址不详,支付令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1003民督2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24元,由申请人李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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