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金市一排*号。 被申请人:张峰,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翡翠湖迎宾宾馆三号楼二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刚与被申请人张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7日向张峰发出(2021)皖1003民督231号支付令,限令张峰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茶叶款,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峰住址不详,支付令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1003民督2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24元,由申请人李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