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罗文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租住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芬诉被告罗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明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明芬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