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胡俊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古城乡罗岗村刘詹荣*号。 被告 陈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常村路南一段*号。
案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审理经过
原告胡俊喜与被告陈光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俊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俊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启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