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翠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可福,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少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翠翠与被告徐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翠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可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少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林翠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徐少年偿还原告林翠翠36,000元及利息;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少年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4日徐少年从林翠翠处借款3000元,2020年10月18日,徐少年从林翠翠处借款33,000元。以上共计36,000元。徐少年承诺2010年1月12日还清,至今未还。林翠翠多次催要,徐少年屡屡推诿拒绝。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少年于2020年10月18日向林翠翠借款33000元,并向林翠翠出具签字捺印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林翠翠人民币现金33000元整,叁万叁仟元整,最晚2021年1月12日还清2020年10月18日徐少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少年尚欠原告林翠翠借款33000至今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捺印的欠条为证,被告亦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2019年6月14日曾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借给被告3000元,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该主张有新证据可另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对利息的主张,本院根据法律规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徐少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少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翠翠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翠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徐少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盛海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钦鹏 书 记 员 高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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