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曲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 被执行人: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女,系该合作社社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曲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河曲县九隆牧业有限公司存放的人民币125740元,被执行人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河曲县九隆牧业有限公司存放的人民币12574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