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秋云,女,****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秋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闽030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秋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秋云在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菜市场利用“六合彩”开奖规则通过微信、现金方式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97.4万元,其中收受张秀连(已判决)投注55万元、吴某2投注17万元、陈某3投注25万元、陈某2投注0.4万元,非法获利1.8万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秋云主动到莆田市××埔派出所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向原审法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证人林某1、林某2、陈某1、梁某、郑某、赵某、李某、林某3、方某、张某1、陈某1、章某、吴某1、林某4、王某、陈某2、陈某3、张某2、柳某、林某5、戴某、张某3、吴某2、潘某、陈某4、陈某5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作出的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屏图、借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同案人郑梅繁的供述,同案人张秀连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秋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秋云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候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秋云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规则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秋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并能退出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一并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秋云在本案开设赌场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秋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李秋云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被告人李秋云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判对其判处罚金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秋云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秋云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规则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秋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并能退出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原判根据李秋云在本案中地位、作用,认为不宜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另外,原判依法对其判处罚金金额亦在幅度内。上诉人李秋云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