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镜山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96998944T。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赵光明在银行存款5944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91.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