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田海天,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居住地贵州省正安县。2020年4月29日因犯窝藏罪一案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请求情况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海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淑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海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田海天与朋友何某、李建玉、杨欢等人在本县玉溪镇新城社区迎江一号“代二烤鱼店”吃宵夜,被害人杨某与邓某等人当时也在该店的另一桌吃宵夜,因杨欢与杨某相识,杨某便邀请田海天的朋友喝酒被拒绝,被害人杨某就说看不起他之类的话后便与被告人田海天发生争吵并互相抓扯,被告人田海天便冲进“代二烤鱼店”旁刘丽凤经营的原“醉香串”店内拿起放在厨房门口桌子上的一把菜刀冲向杨某,并持菜刀将杨某的背部砍伤。被告人田海天将杨某砍伤后,在离开现场中将菜刀丢弃。经本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左背部之伤为单刃锐器砍割所致,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海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为证明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院查明 被告人田海天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人雷某、何某、邓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海天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海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田海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元 章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柯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