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利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被告: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芳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寇慧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白利卫与被告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利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