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启中,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陶遵建,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启中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启中称,申请人张启中与被申请人陶遵建是劳务关系,2019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张启中在被申请人陶遵建手下做工,共计工资20000.00元,已支付6500.00元,还剩余13500.00元未结清。在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陶遵建出具工资欠条一份,注明在2021年4月30日前结清余下工资,现时至今日也未能结清。申请人张启中经多次催款无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付清工人工资13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陶遵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申请人张启中工人工资13500.00元。
申请费46.00元,由被申请人陶遵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代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