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何小了,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望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3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经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小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8)黔23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即罚金300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至今未履行。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6月10日、7月9日共三次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何小了在中国农业银行有1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0元。在光大银行有1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0.02元;2、查明被执行人何小了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何小了无车辆登记;4、查明被执行人何小了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何小了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6、查明被执行人何小了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 二、到望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何小了的土地、房屋、车辆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登记信息。 三、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无财产。 四、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小了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小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次执行到位0.00元,本案罚金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小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黔23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罚金3000.00元被执行人何小了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移送执行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志强 审判员 刘文望 审判员 陈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