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娄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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