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娄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