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万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95020628J,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大寨村。 法定代表人:万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宗华、付禹(特别授权),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骥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34610561Q,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街道炮车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化,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02民初35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执行贵州万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骥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骥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600余元,但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无法划拨,未购置证券股票、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到不动产中心查询,不动产中心出具的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到邳州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邳州市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表示被执行人在天津滨海新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有货款,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到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表示被执行人的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恢3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