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春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宝应县成川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金湾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1UW35X0E。
法定代表人:徐守川,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春阳与被告宝应县成川车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春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春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