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南区99#楼-333。
被执行人:李芳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辽0804民初386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芳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芳芳银行存款19476.5元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芳芳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芳芳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芳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