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绍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芸芸,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云国、邓绍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19)鄂059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本院未予批准,并向其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