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洋,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国税*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广旭,男,海拉尔畅行精品二手车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洋与被告马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广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至起诉之日计算LPR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0日,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1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原告在8月13日向被告主张债权无果后,至今无法找到被告,以拒接、关机等方式逃避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马广旭未作答辩。

原告吴洋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一、被告马广旭微信主页打印件一张,证明被告马广旭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证据二、原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页,证明该证明中能够看出2020年6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转账1万元;证据三、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于当天直接微信转账1万元,并且被告收款;证据四、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被告给原告发语音认可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均没有偿还。因被告马广旭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0日,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借款1万元,原告在2020年9月8日向被告主张债权无果后,起诉到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洋与被告马广旭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2020年9月8日主张权利。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吴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广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洋借款1万元。

二、以借款1万元为基数,被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给付原告从2020年9月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广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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