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山西省泽州县人,捕前暂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君逸花园小区1号楼*单元*室。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审理经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晋05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以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一万元、退赔9.85万元,已缴纳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07月31日起至2021年07月30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余79.5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2次,余79.5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超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