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兴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高佳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高文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忠,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兴颖、高佳美与被告高文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朱兴颖、高佳美、被告高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兴颖、高佳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高文海立即给付朱兴颖的丈夫、高佳美的父亲高文学代高文海偿还的债务合计37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文海承担。事实和理由:朱兴颖与高文学系夫妻关系,高佳美与高文学系父女关系,高文海与高文学系兄弟关系。2014年1月5日,高文海向宋金勇借款90000元,约定月利率1.5,高文学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9年8月20日,朱兴颖代高文海偿还欠宋金勇本息合计110000元,高文海向张文和分两次借款合计146000元,高文学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担保,高文学于2016年8月10日代高文海偿还张文和借款8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代高文海偿还张文和借款66000元。高文海于2014年12月7日向都基明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1.5,高文学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6月6日,高文学代高文海偿还都基明借款本息合计68000元,2018年5月6日,高文学代高文海偿还杨长军借款50000元。高文学和朱兴颖累计代高文海偿还债务共计374000元,2019年1月,高文学与高文海对账结算,高文海尚欠高文学470000元(其中包括借款96000元、代偿债务374000元),高文海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7月高文学因病去世,朱兴颖与高佳美多次找到高文海索要上述代其偿还的债务,高文海至今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朱兴颖、高佳美的诉讼请求。 高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对该笔债务无异议,认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9年,高文学作为高文海的担保人,代高文海陆续偿还借款共计374000元,2019年1月12日,高文海给高文学出具470000元的欠据一张,该470000元包括高文海向高文学借款96000元及高文学代高文海偿还借款374000元,2019年7月9日,高文学去世。 另查明,高文学父母均已去世,朱兴颖系高文学妻子,高佳美系高文学独生女,高文学系高文海三哥。 以上事实有2019年1月12日欠据1张及相关票据9张、证明两份、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至2019年。高文学为高文海担保,代其偿还借款共计374000元,依照法律规定,高文学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高文海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高文海理应偿还高文学代偿借款374000元。因高文学已经去世,故对高文学妻子朱兴颖、高文学之女高佳美要求高文海偿还高文学代偿37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高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朱兴颖、高佳美374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5元,由高文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熹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明 书 记 员 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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