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葛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2900元,现郝某某已经自动履行15000元,双方对下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豫1327执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