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万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被执行人:梁育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万权与被执行人梁育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民终1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育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万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李万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育世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梁育世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梁育世2898.49元,并强制其交纳现金9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万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育世与第三人谷元妹夫妻共有的房产。

本院查明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梁育世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育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梁育世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六、本院前往耒阳市对被执行人梁育世采取了现场调查措施,其妻子谷元妹对本案执行标的中的20000元作出书面担保,没有发现新的可执行财产。

七、本院干警前往耒阳市准备对被执行人梁育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经一天蹲守,被执行人梁育世没有回家,具体去向不明。

截止2021年4月30日,本案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1898.49元,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执行到位11898.4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梁育世与第三人谷元妹夫妻共有的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梁育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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