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贤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冯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东县人,住广东省阳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8750元及执行费481.2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票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核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陈 鹰 审判员 高三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