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亮,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张虎仓,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亮与被执行人张虎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虎仓未自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虎仓清偿申请执行人彭亮欠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25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虎仓于2021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清偿案件款1000元,从2022年元月开始除每月1000元以外年底补及20000元,直至清结完毕。如债务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5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宏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超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