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2号。
被执行人:杞县金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付集镇付集北一公里。
被执行人:开封正鑫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彭庄南路广场北侧十字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杞县金苑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封正鑫恒置业有限公司、李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了分户债权装让协议,将债权装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杞县金苑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封正鑫恒置业有限公司、李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的银行存款15294331.2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杞县金苑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封正鑫恒置业有限公司、李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