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志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光,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自柱,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志花与被告彭自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吴志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志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志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2元,依法减半收取3926元,由原告吴志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