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雷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荣(系原告姥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桃城区。 被告:史雪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孟令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史雷雷与被告史雪生、孟令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史雷雷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雷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雷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史雷雷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春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耿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