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先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克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海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青。
审理经过
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平谷支行账户(账号1××0)上的存款20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平谷支行账户(账号1××0)上的存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宝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文红 书 记 员 马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