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艳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供销社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347902484A。
法定代表人:张建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孙艳青与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孙艳青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艳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艳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