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双泉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吴景强。
被执行人:张慧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慧敏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慧敏反还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车牌为甘XX长安牌面包车一辆,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蒋志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张慧敏应将甘XX长安牌面包车一辆返还给申请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慧敏存款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