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确山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喜禄,又名赵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李玉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潘青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周军平又名周平,男,****年**月**日出生,住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赵喜禄申请执行李玉才、潘青华、周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13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喜禄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8月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玉才、潘青华、周军平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8月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李玉才、潘青华、周军平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前往驻马店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1385号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李玉才、潘青华、周军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