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孙红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兴村*组*号。
被告
郭义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运城市新绛县横水镇西山底村第三居民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义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红爱借款本金1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